近日,“监控补光灯太刺眼,给夜间行车安全造成极大隐患”一事引发舆论关注。据《新京报》报道,名为“黄石SAMA”的微博网友发布了一条关于开车遇到强光的小视频,14秒的视频显示,他开车经过路口时因为强光险些撞到行人。对此,记者正常采访了一些生产厂商,据他们介绍,爆闪监控补光灯功率能在瞬间达到200瓦,会导致驾驶员眼睛产生盲区。
从专业人士处得知,监控补光灯的存在,是为帮助摄像头在拍照时确保车辆、牌照、人物等的正确颜色。至于网友提到的红外监控,其实一般监控摄像头也有,但红外监控无法确定物体颜色。按理说,普及高清监控摄像系统是为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,也对社会治安管理和防恐等有非消极作用,但问题就在于,由于没有提出应用限制范围的约束条件,导致路上光害越来越严重,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。
这种监控补光灯的强光在一定角度时,与迎面驶来的汽车使用远光灯危险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。有过夜间驾驶经验的司机都知道,被强光照射之后将导致驾驶员的眼睛暂时性“失明”,在短时间内难以分辨道路情况,汽车基本处于“无人驾驶”状态。如果这样一个时间段车辆前方出现了行人、非机动车或故障车辆,危险程度可想而知。
那么,我们是不是可以像网友所说的那样,控告有关部门设置过亮的监控补光灯妨碍安全行驶呢?其实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》规定,主干路和其他支路交会处,路面平均光照度应在30到50勒克斯之间,因此亮度在50勒克斯以内不算妨碍安全驾驶。一般来说,我们所遇到的监控补光灯亮度都不会超标,但也不是所有的监控补光灯亮度都“守规矩”,比如去年杭州市滨江区的补光灯就接到了市民的投诉,并于随后得到了解决。
据公安部统计,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,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%至40%,且呈一直上升趋势。这也足够说明强光刺眼对夜间驾驶的危害。目前我们无从确定监控补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,但其隐患同样不可以小看。相对于远光灯的滥用,来自监控补光灯的刺眼威胁其实更加可控,也更加容易规范。比如说宁波市部分路段的补光灯是逆向安装,只抓拍车辆的尾部,就照不到驾驶者的眼睛了。再比如广东地区,他们给部分的监控补光灯加装了遮光罩。
由各地对监控补光灯的人性化调整显而易见,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亮度,并不代表没有调整和优化的空间。有鉴于此,按照道路监控补光灯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地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、搞好排查,对易于给司机和行人造成安全威胁的监控补光灯及时来优化,让道路监控更人性化——以绝对安全为第一前提,而不是成为比远光灯更大的道路安全风险隐患。